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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子宮內避孕器與結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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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對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有精神疾病。

         (二)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列案低收入戶。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二、補助項目:

(一)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二)結紮手術

三、需備妥文件如下: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三)民眾持「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接受手術,遺失不得補發,並且由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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